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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
一、 本部於民國七十六年頒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迄今已逾二十年,鑒於文書處理辦法及應用習慣有所改變,為因應實際須要,特加以修訂。 二、 本修訂版之標點符號計有: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夾注號、問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專名號、間隔號、連接號等十五種。此中,橫式「引號」改為「」『』,「連接號」為新增,「間隔號」為原「音界號」之改稱。 三、 本修訂版內容分別以橫式、直式呈現,解說體例包孕:名稱、符號、地位、說明、用法舉例等五項,有須要者再加附注。 四、 本修訂版標點符號有甲、乙式者,可岑寂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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