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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道交易委員會今(27)日委員會議通過,鴻森事業股份無量公司變更實收資本額並新增營業所,但卻未依法定刻日報備,也沒有在次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依據公道交易法訂定的多層次傳銷打算辦法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公道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打算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備齊事業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地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傳銷制度等法定事項,向地方主管機關即該會報備。同時,第7條第1項規定,報備資料所載內容如有變更,也應在實施前報備。但傳銷事業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根柢資料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
公道會指出,鴻森公司實收資本額由新台幣100萬元變更為500萬元,並在99年7月5日經高雄市政府應承,及新設立台北及台中營業所也分別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應承在案,卻到本年2月22日才向公道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打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另外,公道會本年2月25日到鴻森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時,又發現其次要營業所未備置經會計師簽證的98年財務報表,也違反多層次傳銷打算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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