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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14日透露表現,由於遠雄人壽購置不動產買賣舉措與保險法資金運用不符,出售不動產鑑價作業亦違反保險法規定等多項違失,因此,共計對遠雄人壽核處新台幣1170萬元罰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不得購買黑白關係人發行的股票、3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的股票,並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

金管會指出,在98年進行個别業務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在辦理資金運用作業,購買桃園大溪5.5億元的不動產債權時,買賣舉措與保險法資金運用舉措不符,同時,出售永豐棧麗緻酒店大樓及永豐棧金融廣場共11.5億元,低於鑑價金額,與保險法規定不符。

不僅如此,金管會透露表現,遠雄人壽與黑白關係人的買賣舉措也有多項缺失,購買黑白關係人股票有超逾法定限額或有未經董事會法定步伐決議及有董事對與自身或與自身不黑白關係者的案件,在董事會中有未予迴避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業與黑白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别的買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此外,金管會也發現,遠雄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未實現登錄或失掉業務員資格即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辦理團體保險業務以批註增列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審查、保單承保年齡超過投保年齡限定、核保人員授權他人代理核保等情事及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多項缺失。

因此,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遠雄人壽新台幣117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言規定就6項缺失各處以糾正,並限定該公司於文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原已投資的在建工程除外)、文到1年內不得購買黑白關係人發行的股票、文到3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的股票,以及命其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等。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於文到1個月內研提改進計畫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打點、執法依據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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