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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勞動節正逢周日,勞委會也在日前宣佈逢周日就需補假,否則東主店東或許挨罰。不過對於例假並非周日的人,是否要再補假一天?勞委會今(25)日回應,「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補)沐日調移至别的任務日實施有據者,當日無須再休(補)假。」

勞委會指出,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國定沐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東主店東照給。至於該等國定沐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勞動之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應於舊日補假1日,若事業單位無法於舊日補假,企望於别的日再行補假,仍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容許後,始得為之。

勞委會示意,今年5月1日勞動節適逢其例假,應於舊日(即5月2日)補假;但若星期日非屬為勞工之例假,而為别的勞動日者,則無應予補假之問題。

而對於有東主店東以「已經比力公務員實施周休二日」而拒絕勞動節補假,勞委會也澄清示意,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沐日(含補假當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容許後始得與别的「任務日」調移,而於另日放假。因此,事業單位如欲以勞動基準法之法定工時基準(即每二週84小時),比力公務人員之行事曆出勤,應過後經勞資雙方協商知足後,始得將所有休沐日與任務日對調。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法子有別,各部門勞工排班形式多元,并且是否經過協商調移休假,以及調移之例假實施情況亦有差異,今年勞動節應否於舊日補假,以及如何核補假,仍應依個案事實先予釐清,故建議如有疑義,就近向事業單位地點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當有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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