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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台糖養蘭以技術入股法子赴中國投資」一事,農委會默示,台商赴中國大陸農業投資之方案,係依據兩岸條例第35條及經濟部主管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分工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農委會已將蘭花公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分工農業禁止類的產品項目。農委會強調,農業赴中國大陸投資已有適當方案機制,並積極防範預防遲鈍性關鍵農業科學技術外流,避免貫注影響臺灣農民權益並保障我農業產業優勢,以維護我國農業競爭力。
農委會6日默示,比年為輔導蘭花產業發展,積極供應各項協助,囊括:設立「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與美國談判經獲應承台灣蝴蝶蘭帶介質輸美;同時透過國際蘭展之舉辦,積極與國際接軌。依據統計,去(99)年台灣蘭花外銷總金額1.17億美元,占花草外銷之77%,並較前一年景長36%,此中蝴蝶蘭出口金額為0.83億美元,較98年之0.63億美元成長32%,外銷量值屢創新高,次要外銷市場為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國。
農委會說,該會將積極輔導業者,做好關鍵品種與技術方案,構建可長可久之生產體系與品質形象,以保有產業發展利基,與業者共同開拓國際市場。
而在確保臺灣農業產業品種與技術方面,農委會指出,將會藉由「海峽兩岸聰慧財產權保護分工協議」簽署,輔導業者赴中國大陸登記,擴大保護我國品種權,並請業者操作把持關鍵技術,整合臺灣具國際競爭潛力農業產業,培養行銷臺灣品牌及環球運籌手藝格式,以根留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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