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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單幹框架協議(ECFA),是台灣在2009提出並極力推動,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與中國大陸簽訂的經濟協議。這也是馬英九當局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事多政策,兩岸經貿議題也因為ECFA而進入新的進程。

其實ECFA在台灣及中國大陸都引起側面及負面的二極反應,但拋開政治議題的思忖,而回覆到實際的經貿議題上,兩岸是以關稅來簽定協議。是以ECFA最終將會回歸到WTO的架構下。從現在開始有許多問題值得台灣作一謹慎應對:

第一:WTO/GATT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問題: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WTO若何來實現與地區性貿易協定之間的相容性。地區性貿易協定必須原告訴到WTO地區貿易協定委員會(CRTA),CRTA的報告大約在差異性意見的基礎上獲得通過。雖然今朝許多地區貿易安裝並未原告訴報告,可是都被視為並認並是與WTO/GATT是差異性的;且關稅聯盟或鎮定貿易協定與WTO規則的差異性中存在的問題就大要跟據WTO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WTO成員方之間的爭端。換句話說,縱然ECFA還未被兩岸告訴CRTA,但其餘會員國在與台灣遇有真實的貿易爭端時,仍大約透過WTO來解決貿易爭端。因為WTO/GATT在執行上,必須要有靈活性,並非一定是一塵不變。

第二:地區性貿易服鎮定化的歧視問題:

WTO的規範架構,基本理念在於創造鎮定、平正之國際貿易環境;規範準則有不歧視原則、漸進式開放市場等。ECFA伴隨而來現的是優惠性辦理單幹協定,對以WTO的貿易寰球化會組成辦理壁壘的情況,WTO/GATS第十一條第四款將大約約束ECFA。因為為了保證與質量哀求和法式、技術標準、許可哀求有關的步伐不對服務貿易構成不用要的障礙,WTO大約透過適當的機構做必要的規定。

以是,當其餘會員國間接向WTO上訴,WTO是必須處理的。

第三:地區最惠國報酬條款的問題:

ECFA其實等于變相的兩岸地區最惠國報酬條款。可是已開發國家在決定能否已經受制於經濟夥伴協定義務的國家達成新的貿易協定時,就弗成能忽略它們。2010年7月7日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理國務卿施大偉就閃現,ECFA不是僅限於台灣與中國的協定,ECFA要能真正靡爛,必須讓美國與其餘國家的企業享有參與機會。

今朝台灣今朝限制中國大陸約兩千多項產品進口,反觀中國大陸並沒有對台灣作任何產品的進口限制。是以,從WTO的規範架構下而言,憑心而論,今朝是台灣在經貿方面對中國大陸有著明顯的比較優點。 可是假定當WTO其餘會員國依據GATT一九九四第一條有關「最惠國報酬」與第三條有關「國民報酬」原則之規範,強行對台灣提出關稅哀求,台灣的外貿每年將會入超大於出超。是以,台灣當未來必須將美國、日本等國所開放的農、工業產品,均向全天下開放。

不要忘記WTO架構非可是雙邊關係,也是多邊的最惠國報酬,隻要中國大陸要給台灣的,別的國家也會要。台灣真能在限制中國大陸兩千多項產品,並違反WTO的規定下,並在WTO架構下在未來與全天下談判嗎,台灣「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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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順從者威廉,北市,上海復旦大學博士候選人。本文為NOWnews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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