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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版圖競爭激烈,在富邦蔡家兄弟凋射併購凱擘後,旺旺集團也可望併購中嘉。備受矚目的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業結合案,行政院公正交易委員會29日施展闡發,委員會議以附加11項負擔的方法有條件通過這項結合案,其中囊括限制購物台頻道數、阻止股東交叉經營等,未來還將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承諾後,才算完全過關。

有關旺中寬頻擬透過取得安順公司及博康公司100%股分,從而管束囊括中嘉網路、全球數位媒體及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的財務、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27日的公正會委員會議經審酌通傳會、金管會及投審會等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依公正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由止其結合,但以附加負擔的方法,以確保結合後的整體經濟長處大於限制競爭之無長處。

公正會施展闡發,吉隆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主要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務,全球數位代理11個頻道的頻道代理業者。由於參與結合事業的股東結構,涉及廣告專用頻道代理業者(東森國際股分有限公司)、有線電視系統(新永安、聯維及寶福)、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中天電視)等事業,存在影響競爭大要性,因此涉及水平、垂直及多角化結合等多種結合型態。

公正會也指出,在結構方面,參與結合事業所管束的有線電視系統總收視戶數,尚未超過全國總收視戶1/3的最大經營規模上限;參與結合事業所供應的頻道節目數,也未超過有線電視系統可壟斷頻道數1/4的最大規模上限,尚不存在限制競爭無長處明顯大於整體經濟長處情事。

由於公正會認為這項結合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及無店面批發之電子購物,以及郵購業市場仍有部分限制競爭之疑慮,考量未來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後,將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參與結合的部分有線電視系統與申報人的上層股東在對抗行政區域,未來互相將存在潛在的競爭關係,假如透過股東權利的操縱,進而獲知申報人所屬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動態及競爭策略,不清掃會導緻類似共同效果或事業平行行為的大要性。

另一方面,參與結合事業如濫用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的優勢位置,透過不當拒絕交易、差別報酬或與非參與結合事業共同杯葛等伎倆,將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交易次序。

同時,公正會考量參與結合事業、東森國際、森森百貨、聯維及新永安的持股關係與董監事派任現象,經營U Life電視購物業務的森森百貨與參與結合事業的關係親密,如旺中寬頻或其管束從屬公司壟斷相對市場優勢位置,對其餘電視購物業者要租用有線電視系統的廣告專用頻道,有不當拒絕交易、差別報酬或共同杯葛等情事時,將有足使其餘電視購物業者主要營收減少進而被迫參加市場之限制競爭疑慮。

經考量現有法則管束架構、未來有線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市場發展趨勢、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產官學各界意見、技術發展及維持未來數位匯流後市場可競爭性等身分後,公正會最後認為,這項結合對整體經濟長處大於限制競爭無長處,因此依公正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由止結合但附加11項負擔,所附加的負擔如下: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未經公正會承諾,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擔任東森國際股分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分有限公司、聯維有線電視股分有限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分有限公司及寶福有線電視股分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亦不得由東森國際股分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分有限公司、聯維有線電視股分有限公司、新永安有線電視股分有限公司及寶福有線電視股分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未經公正會承諾,不得擔任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餘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除現有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外,未經公正會承諾,不得再減少其餘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

四、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未經公正會承諾,不得自製或代理電視購物廣告節目。

五、申報人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於其股東未來轉讓持股時,須盡力促成該等股分優先轉讓予原股東,或以其餘方法買回該等股分,以維持股權結構單純。

六、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餘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餘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供應者,或為其餘差別報酬之行為。

七、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餘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餘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供應者。

八、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就廣告專用頻道與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分工播送商品廣告或電視購物廣告節目,不得為無正當出處拒絕交易、差別報酬,或與非參與結合事業共同杯葛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

九、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應於結合實施後次日起,履行如下無益於整體經濟長處之事項:

(一)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冷靜。

(二)積極完成行政院99年7月8日通過之「數位匯流發展規畫」有關數位有線電視遍布率之目標,以促進數位匯流發展。

(三)積極向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取得於網路電視(網絡 Protocol Television, IPTV)播送之伶俐財產權授權,並以公正公道之方法向網路電視業者進行授權。

(四)積極踐踏糟踏我國高畫質數位內容及頻道,以促進文明創意產業之發展。並積極推動各有線電視系統高畫質節目專區,鼓勵國內頻道商加速數位化節目之製作。

(五)積極供應多元數位服務選擇,保障低付出戶之數位媒體近用權,並以優惠價格供應低付出戶收視數位頻道節目。

(六)積極促進廣告專用頻道為多家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播送商品廣告或電視購物廣告節目所用。

十、申報人應於結合實施後次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供應如下資料予公正會: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就供應其廣告專用頻道予各廣告業者或電視購物業者播送其商品廣告或電視購物廣告節目之報價、簽約金額及契約書等交易資訊。

(三)無益於整體經濟長處之效果報告(囊括但不限於前開負擔第九點所列無益於確保整體經濟長處之辦理事項)。

十一、申報人於結合實施後次日起5年內,參與結合事業及其管束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章程變更異動時,應送交公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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